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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的贤和律师丨浅析“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之定性及其具体适用
发表时间:2020-02-16     阅读次数:     字体:【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自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宣布“封城”后,湖北其他地市相继宣布“封城”。同时,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也陆续推出交通管制、关闭公共场所、延期复工、社区隔离等措施。这些防控措施,对于我们防控和战胜新冠肺炎疫情自然势在必行,但同时也极大影响了人们日常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那么,对于那些即将进入履行期间和已在履行期间的各类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将“新冠肺炎疫情”全部援引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一定的履约责任呢?

笔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发言是带有官方性质的对“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定性,对有合同在身且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但是,考虑到合同的复杂性和疫情的特殊性,具体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恐怕需要作更细致的区分,不可一概而论。笔者结合目前学术界的已有观点和个人分析,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需区分不同种类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有十几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新冠肺炎疫情下,上述合同中,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毫无疑问都可能受“封城”、交通管制、社区隔离、延期复工等防控措施影响,而使得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因此,将“新冠肺炎疫情”援引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履约责任,是可能获得支持的。

但是,诸如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则因其合同特性,一般情况下无法作同样的援引。特别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但不能援引,政府甚至要强调合同履行之保证,确保疫情期间重要单位和普通居民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合同与国际合同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也需要加以区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在我国属于法律默示条款。也就是说,针对国内合同,即便合同中双方没有不可抗力的约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依然可以直接依据《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约责任。

但是在国际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英美普通法,则情况将会不一样。因为普通法中没有不可抗力的默示,其适用规则与大陆法系以及中国合同法有一定差异。因此,一份国际商业合同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在合同中约定一条明示的、内容全面的不可抗力条文,是非常必要的。

二、需区分甲方和乙方

在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否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援引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所要承担的工作是比较多的,通常包括生产准备货物、储存运输货物等。所以,如果卖方所在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显然对其履行合同会带来直接的影响。反过来看,能够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的事件则是极少的。即便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疫区,恐怕也很难主张不可抗力而免责。

再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承担主要履行工作的是承包方而不是发包方。承包方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而无法召集工人组织施工、购买材料等,因此而导致的工程逾期,其是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反之,发包方则没有理由为其工程款支付问题主张免责。

三、需区分重疫区和轻疫区

根据最新疫情通报,虽然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但各地轻重程度不同(即便同一省市、地市内部,也有重疫区和轻疫区之分)。因此,是否全国所有地区都能统一援引“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比如在湖北省的武汉、洪湖等地,所实行的管控措施已接近或已经是战时封闭管理的状态了。而在其他一些省市,则已陆续解除交通管制,并有序渐次放开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行业,生产型企业正在复工。那么,在这些地区,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正在逐步减小(当然也还没有完全消除)。

因此,疫情轻重不同的地区,在主张不可抗力上,应该要区别对待。当然,假如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而合同履行确实受到影响的,可以考虑适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

总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合同具体处理,根据不同的个案来认定。前述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的观点,毕竟不是书面正式文件,而且也只是笼统的原则性的表述。“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经验,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具体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中,会如何定性和处理,恐怕还是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才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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