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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的贤和律师丨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若干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
发表时间:2020-02-15     阅读次数:     字体:【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传染性强,波及面广。为防空及遏制疫情,中央机关、部委及江西省地方政府采取了迟延复工、交通管制、小区、村庄封闭管理等有效的管控措施。但是,作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由于迟延复工及其他的管控措施,打乱了企业原有的生产和经营计划,且劳动用工成本及风险增加。为此,笔者针对企业合同履行及劳动用工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经梳理和归纳后,提供如下法律建议,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使用。

一、民商事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1、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而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不需要承担。本次疫情传染性强、波及面广,且已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亦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明确“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主体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是否所有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主体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不是。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主体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具体要看个案分析,要看未履行合同的一方是否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当事主体系因主观原因,而非受疫情影响而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在司法实践中,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主体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3、疫情期间,合同当事主体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条款?

律师建议:可以。如前所述,本次疫情的发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因而,结合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的当事主体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的条款,从而实现公平、合理交易的商业目的。

4、合同一方当事主体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的,是否需要履行通知减损的义务?

律师建议: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而,合同一方当事主体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因未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对因此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履行通知减损义务的一方应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避免日后发生争议而缺乏证据。

5、疫情期间,如有合同需要签署,但无法面签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如有合同需要签署但又无法面签的,建议可在双方确认完毕合同的条款、内容后,以快递的形式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确认,待疫情结束后,再补签合同。如此,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另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疫情尚未结束,合同能否按时履行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该因素,避免合同签订后又无法履行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其他损失。

6、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履约风险?

律师建议:因此次疫情的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给各行各业的企业均带来了重大影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因而,企业的管理或负责人应当提前谋划,梳理已签约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解决,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效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企业在处理合同问题时,建议审慎变更、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涉及主体变更、内容变更、争议解决事项变更,合同双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予以变更。若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或合同解除,应当签署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若无法面签的,则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形成电子化、可固定的证明材料。

7、疫情期间,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避免因缺乏证据而遭受举证不利的损失。

律师建议:针对本次疫情,建议企业应将政府相关的通知文件、员工隔离就诊证明(如有)、交通受阻的照片或视频等可证明企业生产、运输能力受限而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据保存。

8、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建议提前积极协商解决。

律师建议: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建议企业提前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处理,互相谅解、公平、合理解决,尽量减少损失。

9、疫情期间,企业要主动排查风险,加大对合同履行的跟踪力度。

律师建议:企业应当结合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做一个全面的风险排查,建议在复工前,企业指定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跟踪具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可能引发合同相对方存在履约风险的,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或协商解决好,并且要保存好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1、江西省内的各类企业是否全部都延期复工?

律师建议: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延期复工。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的规定,省内各类企业复工的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但是,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另外,酒店、宾馆、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复工的时间需要以政府部门另行通知的为准。

2、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律师建议:不能按旷工处理。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空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因而不能按旷工处理。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四条之规定,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对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之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统筹安排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企业员工因感染疫情而被隔离,企业能否以员工未能正常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保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若企业员工在隔离期间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保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适用的条件不包括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因而,企业对于严重违纪的职工,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企业在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员工上班,该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建议:能安排补休则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本次延长假期是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6、在延长假期及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企业是否应向职工支付工资?

律师建议:应正常向职工支付工资。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又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国计民生企业除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虽然,目前各界对“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定性不一,究其实质而言,均是政府采取的停工、停业的紧急应对措施,应属于企业应政府要求、在特殊情形下的停工期间。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7、企业因不具备复工条件,在2020年2月10日以后仍未复工的,是否应向职工支付工资?

律师建议:视情况支付正常工资和/或按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未能在2020年2月10日以后复工的,不属于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在所在最低工资标准的70%(江西省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域1680元;二类区域1580元;三类区域1470元)。其中,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8、在延迟复工期间,职工提供工作的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建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9、企业职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建议:按正常支付工资。根据人保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职工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律师建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11、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不能返岗员工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律师建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1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律师建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建议:属于。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4、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建议: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15、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律师建议: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以及江西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起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且异地就医患者要先行救治、费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再统一组织清算。

16、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建议: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而,在这种情形下,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17、如何确定员工是否被采取隔离措施?

律师建议:为了防止员工故意利用疫情控制为借口而逃避劳动,需要企业甄别,谨慎处理。企业要注意收集疫情防控的各种通知、文件,积极与员工进行沟通、联系,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的病例资料、隔离状况照片或交通管制等辅助说明材料。若发现员工弄虚作假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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