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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和律师“战疫” 丨 新冠肺炎疫情中餐饮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20-02-18     阅读次数:     字体:【


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对餐饮企业的冲击巨大。全国连锁的餐饮行业集团西贝餐饮集团负责人曾表示如不能正常营业,西贝集团撑不过三个月。此言并非危言耸听,如何顺利渡过危机而生存下去,成为餐饮企业当前首先须考虑的问题。本律师现就此次疫情可能给餐饮业带来的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如何应对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餐饮企业房租问题

1、 若餐饮企业承租的是私房,如向私有房东主张减免租金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非主张不可抗力。

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就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问题作出解答,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一时间,不可抗力成为了网络上的高频词。但对于各餐饮企业而言,其当前最大的诉求是免除租金而不是解除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制度难以达成此法律功能。若餐饮企业目的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则另当别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餐饮企业作为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不能达到减免租金的目的。因此,如疫情过后,如餐饮企业与房东就减免房租问题产生诉讼,其并不能直接援引不可抗力制度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本律师认为,减免租金,实质系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而非解除,餐饮企业如主张减免租金,应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而非不可抗力制度。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条规定即是情势变更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依照该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对于租金条款予以变更,进而达到减免房租的目的。

2、 若餐饮企业承租的是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则直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规定及上饶市人民政府饶府发(2020)3号文之规定申请减免租金。

二、关于餐饮企业员工工资问题。

餐饮企业应当按照《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产停业的相关规定予以发放。《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在立法层面上属于省级政府规章,在江西省范围内,在涉及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通常会予以适用。《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情况下是指一个月。依照该条规定,如果餐饮企业在本次疫情中停业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给定向员工支付工资,如停业时间超出一个月的,企业可以酌情与员工就工资进行协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减免问题。

企业经营中难免要向银行借款,特别是对于处于扩张期的连锁餐饮企业,适度的财务杠杆更是经营所必需。但金融行业系受国家高度监管的行业,其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均受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借款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适用层面上会有不同,故餐饮企业不太可能像主张房屋租金减免那样直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主张减免银行借款利息。对于银行借款利息的减免问题,餐饮企业应当团结起来,更多地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向国家争取贴息与减息政策。

四、关于重大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问题。

对于重大的物资采购合同,餐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对合同部分条款予以变更。也许有人会问,同是一个新冠肺炎疫情,为何既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又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呢?本律师认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规定不仅仅是情势变更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即便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非情势变更,但从法学原理上说,不可抗力在事态上要比情势变更更严重,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餐饮企业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而非解除重大物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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