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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和说法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微信使用不当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20-02-20     阅读次数:     字体:【

疫情之下,每个人足不出户,居家防控疫情期间,微信自然成为每个人交流、了解外在信息的必然途径。打开我们的微信朋友圈,有关于疫情的、情感的、物品代购的、招聘的等信息遍布我们的朋友圈,我们每个人都主动或被动的接受一些信息。然而,微信使用不当就会涉法律风险,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哪些微信朋友圈可能存在潜在的犯罪行为呢?我们该如何规范使用微信避免刑事犯罪呢?

一、严禁虚构、编造不实疫情信息并发布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严禁利用朋友圈公众的负面情绪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

一些不法分子在疫情期间,利用公众的负面情绪,组织和策划多人发布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法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严禁利用朋友圈销售假药、劣药、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严禁利用朋友圈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严禁疫情期间物资紧缺情况下利用朋友圈高价售卖疫情防控物品哄抬物价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严禁以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通过微信骗取公私财物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七、严禁利用公众的同情心,在朋友圈编造家人感染新型肺炎骗取捐款捐物

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编造亲戚、朋友感染新型肺炎或其他疾病,获取公众的同情,从而骗取公众的捐赠,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八、严禁利用微信朋友圈实施非法传销活动

利用朋友圈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九、严禁通过微信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严禁通过微信组织多人进群以抢红包的方式赌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为聚众赌博。利用微信群以抢红包或其他形式设立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达到上述条件的构成赌博罪。

本律师通过整理疫情防控期间微信朋友圈常见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告诉广大微信朋友一是应依法规范自己使用微信的行为,避免行为触犯刑法,受到牢狱之灾二来提醒广大微信用户在防范疫情之外也谨慎识别微信朋友圈信息,以免上当受骗或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朋友圈成为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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